为了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和未成年工的身体状况而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建设,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项目,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二、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严禁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健康的工种。 
四、为保障未成年工在德、智、体三方面发展,使他们不公得到休息,而且有时间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需要实行缩短工作日。禁止未成年工从事夜班工作和加班加点。 
五、如职工在月经期间,公司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六、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间,公司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处长劳动时间。女职工产假为三个月,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七、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八、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处理。 
九、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按劳动部规定执行。